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

标准卡信息
交办运〔2025〕71号(2025 年 12 月印发(2025-12-29 公开,试行))}含实值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
适用范围 新建地铁、轻轨的供电系统;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制式的供电系统参照执行(第 1.2 条)
关键参数 中压网络 35/20/10 kV 双回路互备(3.4);直流正线接触网(轨)正常双边供电(3.5);主变电所同时供电线路不宜超 3 条(3.12);走行轨对地电压 正线≤DC120V、车辆基地≤DC60V(4.11);燃弧<1 次/160m、燃弧率<5%、单次<100ms、垂向加速度<490 m/s²(4.10);遥信正确率>99.9%、遥控成功率>99.99%(7.2/7.3);走行轨过渡电阻 加强绝缘≥15Ω·km、绝缘+排流≥1.5Ω·km(8.2);疏散照明应急点亮≤0.25s(6.5);综合接地电阻≤1Ω(9.3)
资料状态:已核验 — 文件状态:现行试行(交办运〔2025〕7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 年 12 月印发、2025-12-29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文本证据:库内官方附件 PDF 整本 OCR 全本 28 页(1 总则~10 附则十章连续无缺,部政府信息公开通知页附件直取;OCR 形近字符 Ω/±/‰/+ 等辨析逐条登记 VERIFIED_VALUES Z53);内容复核:2026-09-25。关键题录、版次与引用关系已按官方现行文本核对,具体限值引用前仍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标准概况

交办运〔2025〕71号印发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适用于新建地铁轻轨供电系统规定牵引网变配电电力监控杂散电流防护与智能运维配置技术要求

交办运〔2025〕71号《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2025 年 12 月印发、2025-12-29 在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是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领域的现行部级技术规范(试行)(印发通知及规范正文)。共 10 章:1 总则、2 术语、3 总体要求、4 牵引网子系统、5 变配电子系统、6 动力与照明子系统、7 电力监控子系统、8 杂散电流防护子系统、9 其他(变电所/电缆敷设/接地/智能运维/检测装备)、10 附则。规范以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为目标(第 1.1 条),将供电系统界定为由外部电源与牵引网、变配电、动力与照明、电力监控、杂散电流防护等子系统构成的关键系统(第 1.3 条)。文中量化要求以限值管控和配置口径为主,覆盖架空接触网与接触轨施工限值、弓网动态指标、变压器运行方式、电力监控「四遥」指标、杂散电流防护限值、疏散照明时限等,是城轨供电专业考题的直接命题依据。

交办运〔2025〕71号与交运规〔2024〕9号是什么关系

同一板块的姊妹部文,分工不同。交办运〔2025〕71号是供电系统的技术规范,从系统构成与设备配置层面规定「供电系统应当是什么样」:外部电源接入、牵引网制式与限值、变压器运行方式、电力监控功能指标、杂散电流防护限值、智能运维接口等,条款为「应/不宜/不应」式技术要求;交运规〔2024〕9号《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是管理办法,规定「运维怎么组织」:双主体责任、委外管理、设施巡查频率(接触网约 1 次/月)、修程序列时限、天窗预留 4 h 等制度性要求。题干引用技术限值、系统配置、指标数值时查本卡;引用巡查周期、修程时限、责任主体时查管理办法卡。两者对供电设施设备的覆盖以本规范 1.3 条子系统划分与办法第 2 条设备清单衔接。

适用范围

新建地铁、轻轨的供电系统,除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外,适用本规范;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制式(如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轨等)的供电系统参照执行(第 1.2 条)。第 2 章术语界定六个子系统的口径:外部电源(城市电网电源)、牵引网子系统(含接触网与回流网,与受电弓/集电靴接触授流)、变配电子系统(变电+配电)、动力与照明子系统、电力监控子系统、杂散电流防护子系统(第 2.1~2.6 条)。

既有线路不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应充分辨识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结合更新改造周期逐步满足本规范要求(第 10 章附则)——即本规范对既有线为「目标态」而非立即整改,过渡期内以风险辨识与管控措施兜底。这一条决定了题库中「新建线路按规范配置/既有线路结合改造逐步满足」的判断题口径。

总体要求:供电能力与运行方式(第 3 章)

总体要求一章确立供电能力与运输能力匹配、双电源互备、N-1 校验三条主线:供电系统能力应与线路远期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列车载重、行车密度、运行速度及低压设备用电要求(第 3.1 条);供电中压网络结构和电压等级结合外部电源、用电容量、供电距离、资源共享等综合确定,中压电压等级可分为 35kV、20kV 和 10kV 等,中压网络采用双回路互为备用方式向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供电(第 3.4 条);负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牵引负荷为一级负荷,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特别重要的负荷还应有应急电源(第 3.5 条)。

外部电源与越区供电要求(实值,第 3.2~3.3 条)

事项 要求 条款依据
外部电源接入 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的两路外部电源由城市电网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分别接入,双回路互为备用;至少一路为专线电源;相邻电源开闭所外部电源原则上引自不同变电所 交办运〔2025〕71号 第 3.2 条
主变电所 N-1 一座主变电所退出时,相邻主变电所越区供电并提供电源支援;支援供电原则上不降低行车能力,长大线路等特殊情况应明确支援区段最大行车能力 第 3.3 条(2)
失一路电源 变电所失去一路电源等非正常情况时自动调整负荷分配,保障牵引及一、二级负荷可靠供电,维持正常行车 第 3.3 条(1)
电源开闭所 N-1 一座退出时相邻开闭所越区供电,满足牵引及一、二级负荷供电,维持正常行车 第 3.3 条(3)
直流正线供电方式 正线接触网(轨)正常运行采用双边供电;车辆基地接触网(轨)单边供电,供电分区间具备互相支援条件 第 3.5 条
直流设备绝缘 变电所内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对地绝缘电阻不宜小于 2MΩ;整流器、直流开关柜、再生制动能量吸收装置、双向变流装置的框架保护宜分别设置 第 3.7 条
资源共享上限 共用外部电源时,一座主变电所同时供电的线路不宜超过 3 条 第 3.12 条
电磁兼容与防误 供电设备通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具备机械防误操作机构或电子防误操作装置,防误触带电设备、误入带电间隔、误分合开关 第 3.8、3.10 条

正线「大双边」越区供电与支援供电的运行方式口径与 城轨接触网运维特点 中运行方式词条互为参照;中压电压等级 35/20/10 kV 的制式归属见 GB/T 1402-2025 轨道交通 牵引供电系统电压。

关键参数提炼

以下为可直接落地引用的关键实值(均为条款提炼,非条文转录;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牵引网子系统是本规范条文最密的一章:接触网(轨)分架空接触网(柔性/刚性)与接触轨(上部/侧部/下部授流)两类,回流分走行轨回流(含并联回流线)与专用轨回流(第 4.2 条);直流制式在牵引变电所处、正线配线衔接处、出入段线衔接处、电化库入口处设电分段,交流制式电分相确保列车含救援列车通过断电区(第 4.3 条);车辆基地出入段线、场区、检修库宜分别独立设置供电分区,试车线独立馈线供电(第 4.5 条);地面和高架区段除特殊地段用柔性架空接触网,地下区段宜用刚性架空接触网(第 4.6 条)。

架空接触网关键限值(实值,第 4.7~4.8 条)

项目 限值/要求 条款依据
最大跨距 地面和高架段柔性架空接触网跨距一般不大于 50m 交办运〔2025〕71号 第 4.7 条(4)
拉出值 接触线相对受电弓中心线最大偏移量不大于受电弓工作宽度的 1/2;直线及曲线半径不小于 4000m 区段按「之」字形布置 第 4.7 条(2)、4.8 条(2)
带电体安全距离 接触网带电部分与人员易接触区域 1m 以上,受限时采取绝缘或隔离措施 第 4.7 条(6)
交叉绝缘护套 架空地线与承力索交叉点及两侧裸露接地线处绝缘护套总长不小于 2m 第 4.7 条(8)
刚性悬挂高速化 列车最高运行速度 120km/h 及以上线路宜采用水平腕臂悬挂装置;正线电分段应采用绝缘锚段关节 第 4.8 条(1)(3)
上网电缆间距 隧道壁固定点与汇流排连接点距离不宜大于 1m,防电缆应力致汇流排变形 第 4.8 条(6)
化学锚栓 植入点与管片边缘距离不宜小于 6 倍锚栓直径且不宜小于 100mm,不得植入管片接缝,全部通过拉拔试验 第 4.8 条(7)
导高施工偏差 接触线安装高度允许偏差 ±3mm;相邻悬挂点相对高差不大于所在跨距的 0.5%,变坡段不大于 1% 第 4.8 条(8)

接触轨关键限值(实值,第 4.9 条)

项目 限值/要求 条款依据
接触轨跨距 不宜大于 5m(按授流方式、挠度、支架结构型式确定) 交办运〔2025〕71号 第 4.9 条(2)
工作高度偏差 上/下部授流接触轨工作高度允许偏差 ±5mm;相邻支撑点高差不宜大于 3mm、困难条件不大于 5mm 第 4.9 条(1)
基础与垫片 绝缘支架预制基础高度误差 ±2mm;调节垫片数量不宜大于 3 片 第 4.9 条(1)
中心锚结 线路纵向坡度大于等于 40‰ 时一般设置 3 处中心锚结 第 4.9 条(5)
防护罩 上/下部授流接触轨应设防护罩;下部授流支架防护罩搭接长度不宜小于 200mm,免拆式定位、设观察窗并采取限位措施 第 4.9 条(6)
接头质量 接头端正、接缝紧密,曲线段接缝宽度不大于 2mm,授流面过渡平滑 第 4.9 条(7)
断电区匹配 断电区设置与列车编组和受流装置布置匹配,列车正线任意时刻至少一个集电靴正常取流 第 4.9 条(3)

弓网动态相互作用指标(实值,第 4.10 条)

接触网(轨)与受电弓(靴)的动态相互作用以接触力和燃弧为关键指标,动态平均接触力限值公式见第 4.10 条(v 单位 km/h,F 单位 N,σ 为标准偏差):

  • 直流 1500V 制式:Fm,max < 0.00097v²+140,Fm,min > 0.00112v²+70,σ ≤ 0.3×Fm,max(第 4.10 条(1))
  • 交流 25kV 制式:Fm,max < 0.00047v²+90,Fm,min > 0.00047v²+60,σ ≤ 0.3×Fm,max(第 4.10 条(2))
指标 限值 条款依据
燃弧次数 小于 1 次/160m 交办运〔2025〕71号 第 4.10 条(4)
燃弧率 小于 5% 第 4.10 条(4)
单次燃弧最大时间 小于 100ms 第 4.10 条(4)
受电弓垂向加速度 小于 490 m/s² 第 4.10 条(5)
靴轨受流 直流 1500V/750V 制式靴轨接触面积、接触力满足牵引供电电流负载要求 第 4.10 条(3)

该组公式与燃弧限值即城轨弓网受流质量验收与检测判读的部文口径,测量方法与统计定义的国内标准展开见 GB/T 32592-2023 与 弓网燃弧,检测装备配置见 弓网检测与在线监测。

走行轨回流网与轨电位(实值,第 4.11 条)

项目 要求 条款依据
回流电缆冗余 牵引变电所与走行轨间回流电缆不少于 2 个回路,一根电缆故障仍满足回流要求 交办运〔2025〕71号 第 4.11 条(1)
走行轨对地电压 正常运行正线不大于 DC120V、车辆基地不大于 DC60V,具有电压超标防电击保护措施 第 4.11 条(2)
均流线 上、下行轨道间设均流线,每处不少于 2 根电缆;连接宜采用铜排低温冷钎焊加电气胀钉或电气胀钉 第 4.11 条(4)
与信号设备间距 均回流电缆与走行轨连接点与应答器、计轴的间距一般大于 2m 第 4.11 条(4)

接触网(轨)宜配置可视化验电接地装置,具备实时监视、自动验电、放电、接地功能及防误闭锁(第 4.12 条),装备原理与作业安全展开见 可视化接地系统;车辆基地库内应设股道带电显示装置(第 4.14 条),接触网零部件连接螺母采取双螺母/防松螺母等防松措施(第 4.15 条)。

弓网燃弧率的限值是多少

按 交办运〔2025〕71号 第 4.10 条(4)(5),弓网燃弧次数应小于 1 次/160m,燃弧率应小于 5%,一次燃弧最大时间应小于 100ms,受电弓垂向加速度应小于 490 m/s²;直流 1500V 制式动态平均接触力最大值 Fm,max < 0.00097v²+140(N)、最小值 Fm,min > 0.00112v²+70(N),交流 25kV 制式 Fm,max < 0.00047v²+90(N)、Fm,min > 0.00047v²+60(N),标准偏差均 ≤ 0.3×Fm,max(v 单位 km/h,第 4.10 条(1)(2))。燃弧的成因机理、测量统计口径(GB/T 32592 第 3.20 条)与抑制措施见 弓网燃弧;正线检测装备按第 9.5 条每条线路可根据需要配置。

变压器运行方式(实值,第 5.1 条)

变压器 正常运行方式 N-1 能力 条款依据
主变压器 两台分列运行 一台退出,另一台承担供电范围内一级和二级负荷 交办运〔2025〕71号 第 5.1 条(1)
直流牵引变压器 两台并列运行 一台退出,另一台在允许过负荷下承担牵引负荷;双向变流单套退出由剩余装置或直流牵引变压器承担 第 5.1 条(2)
交流牵引变压器 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每台均能承担供电范围内牵引负荷 第 5.1 条(2)
配电变压器 两台分列运行 一台退出,另一台承担供电范围内一级和二级负荷 第 5.1 条(3)

保护、操作电源与定值管理(第 5.2~5.14 条)

变压器隔离网栅/外壳门板装电磁锁或柜门行程开关并与电源侧开关联锁,防带电开门;高低压侧设悬挂接地线的检修端子(第 5.2 条)。温控装置实时监测三相绕组及铁芯温度,具备过温报警、超温跳闸功能,油浸式变压器原则上具有油色谱在线监测功能(第 5.3 条)。气体绝缘开关设备压力状态上传电力监控子系统:压力降至报警值发报警信息、低于最小运行值时分位断路器闭锁合闸(第 5.4 条)。框架电流保护动作信号就地复归,其他故障信号远方复归,远方复归合闸次数超过设定后开关自动闭锁(第 5.8 条)。直流操作电源的整流充电装置和蓄电池最大冲击负荷可按 4 台断路器同时动作考虑(第 5.9 条)。0.4kV 馈线断路器容量不小于下级配电断路器,上下级继电保护级差协调配置,级差不满足时优先保护馈线电缆,宜选用电子脱扣器(第 5.14 条)。

继电保护定值区切换与整定值组遥调出自哪份文件

出自 交办运〔2025〕71号。第 5.13 条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具备就地和远方投退软压板、切换定值区、信号复归等操作功能,按时间顺序记录操作信息,支持本体异常报警和远方调取故障录波,联跳逻辑采用正逻辑;第 7.3 条(2)遥调功能实现对有载调压变压器的调压开关、中压和牵引继电保护整定值组进行调整。设置目的是使供电调度能在运行方式变更或故障处置时远程切换保护定值而无需到现场操作装置,题库中「定值管理功能」「整定值组遥调」考点即出自这两条;避雷器参数与防雷配置的衔接见 城轨防雷与过电压保护。

四遥指标与数据存储(实值,第 7.2~7.9 条)

电力监控子系统由控制中心电力调度、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供电复示)及数据传输通道组成,具备运行监视、远程控制、故障诊断、数据分析功能,并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要求(第 7.1 条);供电复示工作站原则上每个维修工区设置一个,可与综合监控系统合并(第 7.8 条)。

功能 指标/要求 条款依据
遥信 变位传送时间不大于 2s,遥信正确率大于 99.9%;对象含开关位置、故障报警、跳闸信号、钢轨电位限制装置动作等 交办运〔2025〕71号 第 7.2 条(3)
遥控 命令传送时间不大于 2s,遥控成功率大于 99.99%;对象含 0.4kV 及以上断路器、负荷开关、电动隔离开关及保护投退 第 7.3 条(1)(3)
遥调 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压开关、中压和牵引继电保护整定值组 第 7.3 条(2)
报警分级 四级:一级=改变供电运行方式或通信信号电源冗余失效的关键跳闸(如变压器超温跳闸、中高压设备跳闸);二级=可能改变运行方式的关键零部件故障;三级=不改变运行方式但降低冗余或越限;四级=其他异常 第 7.4 条(2)
通道速率 主/备数据传输通道传输速率不宜小于 200Mbps;采用时钟系统标准时钟信号校时 第 7.6 条
数据存储 遥信、遥控数据及系统操作登录日志不少于 6 个月;遥测数据不少于 1 年;遥视数据不少于 1 个月 第 7.9 条

一级、二级报警触发时,控制中心电力调度工作站与维修工区复示工作站同步推送故障点所在变电所一次系统图(第 7.4 条(4))。供电调度经电力监控子系统遥控直流开关设备、指挥倒闸与停送电的运行组织口径见 城轨接触网运维特点。

疏散照明与检修电源时限(实值,第 6.1~6.7 条)

动力与照明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包括通信、信号、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线网清分、中央计算机、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变电所操作电源、站台门及防排烟、事故通风、应急疏散、主排水泵、雨水泵、防淹门、消防和公共安全防范等;其中通信、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第 6.1 条)。特别重要负荷由 3 个电源供电(两个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电源+一个应急电源),应急电源严禁其他负荷接入(第 6.2 条)。站厅、站台公共区疏散照明应急点亮响应时间不大于 0.25s,其他场所转换时间不大于 5s(第 6.5 条);区间每隔不大于 100m 和道岔附近原则上设置检修箱,为维护作业提供电源(第 6.7 条)。

走行轨过渡电阻的限值是多少

按 交办运〔2025〕71号 第 8.2 条:直流供电、走行轨回流的线路应综合本体防护和周边环境建立杂散电流防护技术体系,采取加强绝缘防护方案时走行轨过渡电阻值不应小于 15Ω·km,采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防护方案时不应小于 1.5Ω·km;走行轨上行和下行并联后的纵向电阻值应小于 0.01Ω/km;轨行区金属结构与走行轨之间不得导通;钢轨导通装置应具有自动灭弧功能。监测指标含走行轨对地电位、走行轨下排流网极化电位、结构钢筋极化电位和各排流支路电流,按平均值、高峰小时平均值、含 10% 峰值的平均值、瞬时最大值分析并自动生成报表(第 8.3 条)。防护机理与工程做法展开见 城轨杂散电流防护 与 地铁杂散电流的限值是多少?怎么防护?。

变电所、电缆、接地与智能运维要点(实值,第 9 章)

事项 要求 条款依据
无人值守 变电所运行满足无人值守要求,兼顾设备调试、运营初期和应急保障期间有人值守条件 交办运〔2025〕71号 第 9.1 条(1)
通道出口 成排布置电气装置长度大于 6m 时其后通道至少两个出口;低压装置后面通道两出口间距不大于 15m 第 9.1 条(7)
夹层照明 变电所电缆夹层照明使用不高于 36V 的低压防潮灯,开关宜设在人孔附近设备层墙面 第 9.1 条(4)
电缆敷设 单芯交流中压环网电缆同一层不宜超过 2 回路 6 根并宜品字形敷设;直流上网电缆同一托臂不宜超过 2 回路;直流牵引电缆不应设置中间接头;交流中压电缆中间接头不应设在站台夹层内 第 9.2 条
综合接地 车站设综合接地网,变电所与各类强弱电设备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 1Ω;接触网所有不带电金属部分连接至接地线 第 9.3 条
智能运维 宜具有或预留智能感知接口;监测开关柜绝缘、直流柜机械特性、变压器温度、电缆终端头、弓网状态、六氟化硫泄漏等,联动触发维修工单,形成状态评估报告,运行数据存储不少于 1 年 第 9.4 条
检测装备 每条线路可根据需要配置具有弓网检测、靴轨检测能力的检测装备,检测接触网(轨)几何参数、燃弧、动态接触力等 第 9.5 条
命名编号 供电设备建立统一的命名和分类编号规则 第 9.6 条

第 9.5 条的「按需配置」即题库中弓网检测装备配置原则考点的部文出处——城轨与干线铁路 6C 体系(固定周期车载+地面装置)不同,不强制全线网统一装备,按线路需要配置;干线对照体系见 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总体技术规范 与 6C 系统总览,巡检检测落地见 城轨接触网巡检与检测。

与条目关联

本卡是站内城轨供电板块的技术规范源文件卡:题库 metro 域 150 余处「交办运〔2025〕71号」引用(越区供电、双边供电、定值管理、弓网检测配置、四遥指标等考点)可逐条溯源至本卡条款号;供电系统的运维组织、巡查与修程口径则溯源至姊妹文管理办法卡。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5〕71号),2025 年 12 月印发,官方全文公开于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页附件(202512/t20251229_4191899)。访问日期:2026-09-25。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本规范第 1.1 条列明的编制依据(题录级,条文未转录)。访问日期:2026-09-25。
  3. 交运规〔2024〕9号《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供电设施设备运维管理的姊妹部文(运维组织、巡查频率、修程时限口径)。访问日期:2026-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