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标准卡信息
交运规〔2024〕9号(2024-11-09 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含实值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执行(第 2 条)
关键参数 主管部门监督+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委外不免除责任(第 4、28 条);设施巡查 混凝土桥 1 次/3 月、隧道/路基/接触网 1 次/月(第 8 条);车辆列检间隔 ≤15 天、架修 ≤6 年或 80 万车公里、大修 ≤12 年或 160 万车公里(第 13 条);天窗检修预留不宜少于 4 h(第 14 条);新信号系统 ≥144 h 不载客运行(第 23 条)
资料状态:已核验 — 文件状态:现行(交运规〔2024〕9号,交通运输部 2024-11-09 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交运规〔2019〕8号);文本证据:库内官方 docx 转制全本(6 章 34 条,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通知页附件直取,未经删改);内容复核:2026-09-24(按当日修订确认状态未变化)。关键题录、版次与引用关系已按官方现行文本核对,具体限值引用前仍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标准概况

交运规〔2024〕9号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适用于地铁轻轨规定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巡查监测频率修程时限天窗与应急委外管理要求

交运规〔2024〕9号《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交运规〔2019〕8号(第 34 条),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现行部级规范性文件(印发通知正文)。全文共 6 章 34 条:总则、设施设备运行监测、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改造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管理对象覆盖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与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车辆、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站台门等,第 2 条)。

管理框架为双主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跨城市运营线路由相关城市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监管(第 4 条);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组织开展运行监测、维护及更新改造(第 4 条)。确需委外维护的,委外服务不免除或减轻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 28 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贯穿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原则(第 3 条)。文中量化要求均为不应低于、不超过、不宜少于此类的限值管控,是城轨运维制度编制与考题命制的直接依据。

交运规〔2024〕9号与交运规〔2019〕8号是什么关系

同一办法的修订替代关系。交运规〔2024〕9号是交通运输部对 2019 年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修订版,自 2024 年 11 月 9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同时废止(第 34 条)。2024 年 11 月之后引用本办法应写全文号;站内 4 小时天窗、修程时限、委外责任等条款口径均按本版核对,现行状态查本卡。

适用范围

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执行(第 2 条)。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乘客信息、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工程车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第 2 条)。

两项边界:自动扶梯、电梯、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人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内展开(第 32 条);关键设施设备指桥梁、隧道、轨道和路基、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设施设备(第 33 条),后续更新改造与委外管理的加严要求均围绕这一名单展开。接触网(轨)在本办法中列为设施巡查对象:巡查频率不应低于 1 次/月,导高、拉出值、磨耗等定期监测(第 8 条第五项);检测手段与指标判定的展开见 城轨接触网巡检与检测 与 弓网检测与在线监测。

责任主体与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与运维实施分属双主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跨城市运营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实施(第 4 条);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并落实运行维护制度和规程,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状态稳定(第 28 条)。

委托管理不转移主体责任:确需委托外单位开展维护服务(委外服务)的,运营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安全管理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委外服务不免除或减轻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服务商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运营单位还应建立委外服务评价体系,对响应及时性、故障处理速度、维护计划完成率、监测和维护质量等综合评价(第 28 条)。配套要求:按月统计故障并定期分析故障发生次数、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故障发生率等重点指标(第 29 条);依托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痕迹化管理(第 30 条);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并纳入考核(第 31 条)。

运行监测与故障处置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备操作手册,其发布、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每日运营前对轨行区行车环境,车辆、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乘客信息、站台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第 5、6 条)。应利用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车辆牵引制动系统、供电断路器与继电保护装置、信号区域控制器与联锁、通信电源与传输设备、机电系统关键部件等实时监控;确需在运营阶段增设在线监测设备的,应经充分论证评审且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第 9 条)。存在接口关系的系统时钟应定期监测校准,确保与主时钟服务器同步(第 10 条)。

异常处置实行分级分类:对异常情况报警分级分类并及时检查确认处理;无法继续维持运营或继续运营将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停运抢修并尽快恢复运营;可继续维持运营的,视情采取区间限速、添乘检查、安全防护等措施尽快完成修复(第 7 条)。应急导向的抢修组织与现场处置流程展开见 城轨接触网应急抢修。

关键参数提炼

以下为可直接落地引用的关键实值(均为条款提炼,非条文转录;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责任与监督分工(实值,第 4、28~31 条)

事项 要求 条款依据
监督管理主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跨城市运营线路由相关城市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实施 交运规〔2024〕9号 第 4 条
运营单位主体责任 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组织开展运行监测、维护及更新改造 第 4、28 条
委外前提 选择具备相应安全管理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服务商,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 28 条
委外责任划分 委外服务不免除或减轻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委外服务商依据委外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 28 条
委外评价 对响应及时性、故障处理速度、维护计划完成率、监测和维护质量等综合评价 第 28 条
状态评估 按月统计故障,定期分析故障发生次数、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故障发生率等重点指标 第 29 条
智能运维 依托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实现履历管理、运行监测、运维工单流转、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 30 条
政府监督 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并纳入相关考核 第 31 条

设施巡查与监测频率(实值,第 8 条)

设施 巡查频率 变形与专项监测 条款依据
桥梁(混凝土) 不应低于 1 次/3 月 墩台基础沉降与梁体竖向变形:交付运营第 1 年 ≥1 次/6 月,第 2~3 年 ≥1 次/年,第 3 年之后 ≥1 次/3 年 交运规〔2024〕9号 第 8 条第一项
桥梁(钢桥、钢混组合、钢混混合) 不应低于 1 次/月 同上 第 8 条第一项
隧道 不应低于 1 次/月 结构变形、联络通道等地下区间附属设施变形:第 1 年 ≥1 次/6 月,第 2 年 ≥1 次/年,之后 ≥1 次/3 年 第 8 条第二项
轨道 — 静态几何尺寸 ≥1 次/3 月,动态几何尺寸、车体垂向与横向加速度定期监测;正线常规钢轨探伤 ≥1 次/2 月,车辆基地 ≥1 次/年,铝热焊接头 ≥1 次/6 月,闪光接触焊接头 ≥1 次/2 年 第 8 条第三项
路基 不应低于 1 次/月(本体、排水、防护加固设施) — 第 8 条第四项
接触网(轨) 不应低于 1 次/月 导高、拉出值、磨耗定期监测 第 8 条第五项

注:存在病害、不良地质地段、变形较大地段及其他需重点关注地段,应根据实际加密监测点并加密监测次数(第 8 条)。

运行测试周期(实值,第 11 条)

测试对象 周期 条款依据
区间应急照明、区间联络通道、区间疏散平台、车站、区间重点水泵、防淹门 至少每年 1 次检查和功能测试 第 11 条第一项
主备冗余设备:通信传输核心设备、信号联锁设备、区域控制器、列车自动监视(ATS)服务器、电力监控 至少每年 1 次切换测试 第 11 条第二项
信号系统降级功能、接触网(轨)单边供电和大双边供电、主变电所支援供电功能 至少每年 1 次测试 第 11 条第二项
备用控制中心 至少每年 1 次倒切测试 第 11 条第三项
紧急操作设备:列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站台门应急解锁装置、电扶梯紧急停梯按钮 至少每半年 1 次测试 第 11 条第四项
安全保护功能:站台门间隙探测、车门和站台门防夹 至少每半年 1 次测试,并以警示标签、视频监控、巡查等方式加强防护 第 11 条第四项
轮轨关系(车辆动力学响应)与弓网关系(动态接触力、燃弧、垂向加速度硬点)测试 根据系统运行状态开展 第 11 条第五项

设备修程间隔与使用寿命(实值,第 13 条)

系统 修程序列 间隔上限 使用寿命 条款依据
车辆(设计最高速度 ≤120 km/h) 列检、月检、架修、大修 列检 ≤15 天,月检 ≤3 个月,架修 ≤6 年或 80 万车公里,大修 ≤12 年或 160 万车公里(时间和里程先到者为准) 一般不超过 30 年或 480 万车公里 交运规〔2024〕9号 第 13 条第一项
信号系统 巡检、月检、年检、中修、大修 ≤7 天、≤3 个月、≤1 年、≤5 年、≤10 年 一般不超过 20 年 第 13 条第二项
通信系统 巡检、月检、年检、中修、大修 ≤7 天、≤3 个月、≤1 年、≤5 年、≤10 年 一般不超过 20 年 第 13 条第三项
轨道设施 巡检、月检、年检、大修 巡检 ≤7 天,月检 ≤3 个月,年检 ≤1 年,大修间隔依据状态确定 — 第 13 条第四项
桥梁、隧道、路基 大修 大修间隔依据状态确定 — 第 13 条第五项

天窗与施工管理(实值,第 14~15 条)

事项 实值 条款依据
检修时间预留 运营线路每天非运营时间内的设施设备检修施工预留时间不宜少于 4 h 交运规〔2024〕9号 第 14 条
运营时段作业限制 除抢修外,运营时间内不应安排可能影响运营的维修作业 第 14 条
重点维护计划刚性 正线或车辆基地咽喉区关键道岔、正线接触网(轨)、正线轨道及车辆、信号、通信关键部件的维护应严格按维护计划执行 第 14 条
轨行区作业监督 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设备施工作业应有专业人员监督;委外单位在轨行区作业的,运营单位安排专人旁站监督 第 15 条
记录存档 设施设备维护应有记录并存档,检修记录保存至土建设施或运营设备使用寿命终止 第 15 条

4 h 天窗口径的问答展开见 地铁接触网检修天窗不少于多少小时?,夜间天窗作业组织见 城轨夜间施工与天窗;干线铁路天窗按国铁运行维修规则体系另行规定,两者口径勿混用。

调试与投运时限(实值,第 22~26 条)

事项 实值 条款依据
新购置或重大技术改造列车 先型式试验验证车辆性能,动态功能测试先试车线后正线(满足冲突点防护、车门与动车互锁、溜车防护和超速防护等安全功能后);测试合格后经不少于 2000 列公里不载客运行方可投入运营;正线测试在非运营时段进行 交运规〔2024〕9号 第 22 条
新旧车载信号兼容升级 对两列列车升级并上线试用不少于 1 个月后,方可对其他列车分批次更新升级 第 23 条
信号系统倒切 涉及新旧信号系统倒切的应提前开展不少于 3 次倒切实战演练,每次倒切前做好数据和在用软件备份 第 23 条
新信号系统投运 经累计不少于 144 h 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且应覆盖全部列车、所有运行交路并开展折返能力等压力测试 第 23 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批量应用 关键设施设备主要部件批量采用的,更新改造前充分评估并小范围试用不少于 3 个月,确认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后方可逐步推广 第 26 条

更新改造管理

更新改造指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或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措施升级更新,范围含到达使用寿命或消除重大隐患、线网挖潜扩能提升运力、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环境保护与节能需要、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五类(第 18 条)。运营单位应编制更新改造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以五年为周期滚动编制线网更新改造规划(第 19 条)。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寿命的应及时更新改造,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未达寿命但故障率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维修后仍无法消除、功能性能与运营要求严重不符、供应商退出市场无法保障备件、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淘汰、遭受事故或自然灾害破坏不具备维修价值的,可提前更新改造(第 20 条)。

项目实施须编制含可行性论证、设计文件、运营组织调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方案并系统论证(第 21 条);软件升级前应在实验室充分试验并技术交底(第 24 条);改扩建工程影响正常行车或运营服务的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第 25 条);更新改造期间出现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故障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第 26 条);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关注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指标表现(第 27 条)。购置列车与重大技改列车的动态测试流程与城轨新线冷滑、热滑验收的衔接关系见 冷滑试验与送电验收;信号更新与调试期要求与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的设计边界互为参照。

与条目关联

本卡是站内城轨运维板块的规章依据卡:运维组织、巡检检测、天窗作业各词条中的周期、时限与分工口径均以本办法为现行源文件,题库中地铁运维类题目(天窗 4 h、修程时限、委外责任、异常处置等考点)可直接溯源至本卡条款号。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1. 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9号),2024 年 11 月 9 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文 6 章 34 条,官方全文公开于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11/t20241115_4159468)页附件。访问日期:2026-09-24。
  2. 交运规〔2019〕8号《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 年版)自 2024-11-09 起废止,废止依据为交运规〔2024〕9号第 34 条。访问日期:2026-09-2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本办法第 1 条列明的制定依据(题录级,条文未转录)。访问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