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标准卡信息
GB 55033-2022(2022-07-15 发布、2023-03-01 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现行(全文强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适用范围 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七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强制性底线要求
关键参数 轨电位:正常运行条件下正线不应大于 120 V、车辆基地不应大于 60 V,瞬时超过应具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6.1.10 第 8 款);轨地过渡电阻:加强绝缘方案不应低于 150 Ω·km、绝缘与排流结合方案不应低于 15 Ω·km,走行轨纵向电阻应小于 0.01 Ω/km(2.3.5);杂散电流防护指标:结构钢筋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应小于 0.5 V,高峰小时正偏移平均值应取 0.1 V 或 1 h 内 10% 峰值均值应取 0.5 V、未阴极防护区取 0.2 V,保护电位 -1.5 V~+0.5 V(2.3.6);自动售检票系统共用综合接地体接地测试值不应大于 1 Ω(6.8.2)
资料状态:待核验 — 标准状态:现行(2022 版,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核验日期:2026-09-19;发布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07-15 以 2022 年第 110 号公告批准发布,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23-03-01 实施;替代关系:实施之日起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并废止《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等十五项标准的相关强制性条文,现行标准不一致处以本规范为准;参数证据:官方发布文本核验(正版全文 PDF 在库,95 页全本 OCR),关键数值逐页渲染原图核验(封面、公告、杂散电流防护、供电系统、自动售检票接地各页),未转录条文原文。。本页内容不可直接作为设计、采购或验收依据,引用前请以标准发布机构官方现行文本为准。

标准概况

GB 55033-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是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项目规范类),依据建标函〔2015〕274 号下达的制订计划编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07-15 以 2022 年第 110 号公告批准发布,2023-03-01 实施;公告明确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实施之日起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并废止《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含 15.7.15、15.7.16 等杂散电流与轨电位强条)等十五项现行标准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正文共 6 章:总则,基本规定(一般要求、规划、杂散电流防护、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应急设施),限界,车辆,土建工程,机电设备系统(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排水、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自动扶梯电梯、站台屏蔽门、乘客信息、公共安全),另附起草说明;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站内 城轨杂散电流防护城轨轨电位城轨回流系统 等词条的强制限值口径均以本规范为顶层依据。

适用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第 1.0.2 条),覆盖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七类系统,以及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和运行维护的全过程(依据 GB 55033-2022 及其起草说明)。

关键参数提炼

以下实值依据正版全文 PDF OCR 全本提炼,关键数值逐条渲染对应页原图核验(2026-09-19)。 本站仅提炼要素条目与要求方向,不转录条文原文;具体限值以现行文本为准。

杂散电流防护强制指标(2.3 节)

项目 实值 依据条款
防护方案 应采取加强绝缘的防护方案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的防护方案;同一条线路应采取同一种防护工程方案 2.3.1
钢筋纵向电压 正常供电方式下,接触网、回流网、排流网应满足远期高峰小时任一供电区间结构钢筋纵向电压平均值小于 0.1 V 2.3.4
走行轨纵向电阻 走行轨回流网纵向电阻值应小于 0.01 Ω/km 2.3.5
轨地过渡电阻 加强绝缘防护方案不应低于 150 Ω·km;绝缘与排流相结合防护方案不应低于 15 Ω·km 2.3.5
极化电位正向偏移 钢筋混凝土结构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应小于 0.5 V 2.3.6 第 1 款
高峰小时正偏移平均值 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 0.1 V,或 1 h 内 10% 峰值的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 0.5 V;线路周围金属结构、金属管线未采取阴极防护的区域应取 0.2 V 2.3.6 第 2 款
保护电位范围 采取保护电位防护时,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应处于 -1.5 V~+0.5 V 2.3.6 第 3 款

直流牵引供电、回流与轨电位(6.1.10、2.3.4)

项目 实值 依据条款
供电体制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为不接地系统,牵引网采用双导线制,正极、负极均不应接地;接地系统和回流回路之间不应直接连接 6.1.10 第 1、2 款
三安全关系 电气安全、接地安全、杂散电流防护安全综合设计,矛盾时应满足电气安全和接地安全;杂散电流防护与电气接地安全不应相互冲突 6.1.10 第 4 款、2.3.4
变电所绝缘安装 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应绝缘安装,基础槽钢应与结构钢筋绝缘 6.1.10 第 5 款
回流电缆 牵引变电所与回流走行轨之间的回流电缆不应少于 2 个回路,其中 1 个回路的 1 根电缆故障时仍应满足回流要求 6.1.10 第 6 款
回流分断与基地隔离 回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间设置回流分断点,以绝缘式轨隙连接实现电气分隔;车辆基地供电时走行轨回流应与正线绝缘隔离 6.1.10 第 7 款、2.3.4
轨电位限值 正常运行条件下,回流走行轨与地之间电压正线不应大于 120 V、车辆基地不应大于 60 V;瞬时超过时应具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6.1.10 第 8 款
杂散电流监测 应设置杂散电流防护监测与监控系统,并应能及时准确监测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对地电位和杂散电流 2.3.4

注:本规范轨电位条文原文口径为「正线/车辆基地」;站内词条惯用的「站台处 120 V、库线 60 V」表述承自 GB 50157-2013 第 15.7.16 条,该强条已随本规范实施废止,现行载体即本条第 8 款,数值口径一致。

接触网与轨道回流(6.1.9、5.3.7)

项目 实值 依据条款
馈电与安全间距 接触网应在规定的列车行车速度内可靠馈电;带电裸导体应与钢筋混凝土结构、轨旁设备和车体保持安全间距;接触轨受电时受流器带电体与轨旁设备应保持电气安全距离 6.1.9 第 1、2 款、3.0.6
供电方式 正线接触网应实行双边供电;车辆基地接触网应有主备 2 路电源,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限界门;接触网电分段应满足牵引供电和检修作业要求 6.1.9 第 3~5 款
接触轨防护 接触轨应设置防护罩 6.1.9 第 6 款
防雷与接地 露天线路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避雷器,间距按地域、气候等条件计算确定;接触网架空地线应与牵引变电所接地装置连接;固定支持接触网的金属结构体接地应与架空地线连接,且不应影响信号和杂散电流防护 6.1.9 第 7~9 款
轨道回流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回流网纵向电阻;回流走行轨与周围结构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水平;按牵引供电区间设置分断点,以绝缘式轨隙连接方式彼此隔离 5.3.7

供电保障、综合接地与投运条件(6.1、6.8.2、2.1)

项目 实值 依据条款
继电保护 供电系统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6.1.2
一级负荷 牵引供电系统、应急照明、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火灾自动报警、综合监控、站台屏蔽门、消防用电设备及防排烟、事故通风、主排水泵、防淹门等用电设备均为一级负荷 6.1.1
等电位联结 车站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6.1.11 第 3 款
综合接地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防雷接地与交流工频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应共用综合接地体,接地电阻按接入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接地测试值不应大于 1 Ω 6.8.2
载客运营条件 应完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和竣工验收,不载客试运行不少于 90 d 并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系统联调应在轨道、供电系统初验及冷滑、热滑试验合格后进行 2.1.25、2.1.26

与条目关联

本卡为城市轨道交通全文强制性工程项目规范卡,是站内杂散电流、轨电位、接地、回流类词条强制限值的顶层依据;行业推荐性口径(指标体系、测量方法、验收细则)另见 CJJ/T 49-2020 与 GB 50157-2013,具体条款引用以各词条参考资料节为准。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1] GB 55033-20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07-15 联合发布(住建部公告 2022 年第 110 号)、2023-03-01 实施(正版全文 PDF OCR 全本,关键页原图核验),访问日期 2026-09-19
  •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 年第 110 号: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 2023-03-01 实施并废止 GB 50490-2009 及《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等十五项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公告页转录),访问日期 2026-09-19